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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引发爆炸!7死1伤,4人被追刑责28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24-07-20 09:37:00 | 浏览 次] 字体:[ ]
     2024年1月20日19时46分许,菏泽市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西北一非法生产窝点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9.85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经检测,3-氯丙炔为爆炸性物质。现场人员使用电焊机大电流切割蒸馏釜侧上方冷凝器的钢支架时产生的电弧或高温焊渣,引起蒸馏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接着引起蒸馏釜南侧1台水洗中和釜和2台氯化反应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4台釜全部解体并伴随极强的冲击波,导致现场人员伤亡、易燃物料燃烧、厂房及设备设施严重损毁、大量碎片飞出、院内建筑物倒塌、周边企业和村庄的房屋受损。

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具体责任:

(一)非法生产窝点:

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项目备案、未办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建设化工生产设施、非法生产3-氯丙炔。

(二)达利公司:

违法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从事非法生产活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非法生产3-氯丙炔的行为

(三)忆源公司:

自2023年4月份以来,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购买3-氯丙炔、丁炔二醇的名义,多次违规向海源公司购买剧毒化学品丙炔醇,为非法生产窝点提供生产原料。

(四)鄄城县供电公司大埝供电所:

没有严格按照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变更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暂停、暂停恢复)》规定办理用电审批业务,在受理过程中,经办人张潇仅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既没有提供本人所在单位相关手续,也没有提供原用电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所长李广斌在原用电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从2021年12月10日原用电单位办理业务时提供的材料中抽取相关复印件,违规向非法生产窝点恢复用电。

(五)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府:

落实属地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监管职责不力,发现非法生产窝点安装设备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也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认真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网格长(管区书记)、网格员(包村干部)和王菜园党支部、村委会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排查、治理和纠正职责网格化管理未有效发挥作用未对达利公司厂房出租情况进行认真排查

(六)鄄城县董口镇党委、政府:

在派员配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董口环境监察所开展对臧志强位于董口镇薛庄村的非法生产窝点查处过程中,处理方式简单、处理结果不到位。致使臧志强非法生产窝点在大埝镇“死灰复燃”,造成严重后果。

(七)鄄城县市场监管部门:

1、鄄城县市场监管局大埝市场监管所。

作为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对辖区内无照经营情况开展排查,未发现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窝点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3-氯丙炔的违法行为。

2.鄄城县市场监管局。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按照鄄城县《全县安全生产整改提升方案》的要求安排部署“打非治违”工作;对市场主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打击无照经营作为工作重点;对大埝市场监管所未认真履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未及时查处非法生产窝点无照经营的问题失察失管。

(八)鄄城县公安部门:

1、鄄城县公安局大埝派出所。

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未及时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窝点自2024年1月份以来在未办理购买许可的情况下2次违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行为。未按照鄄城县公安机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未对辖区内闲置厂房进行全方位摸底排查。

2、鄄城县公安局。

贯彻落实剧毒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治理不到位,排查不深入不彻底,对大埝派出所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迟缓问题,未采取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

(九)鄄城县生态环境部门:

1、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箕山环境监察所。

作为鄄城县环境监察大队派出机构(负责大埝镇环境监察),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排查发现并及时查处非法生产窝点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

2、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董口环境监察所。

在查处臧志强位于董口镇薛庄村的非法生产窝点过程中执法不严不实,没有查封、扣押其设备,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致使臧志强非法生产窝点在大埝镇“死灰复燃”,造成严重后果。

3、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

执法不严不实,未按规定查处群众举报的臧志强在董口镇非法生产窝点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落实鄄城县《全县安全生产整改提升方案》的要求仅限于会议传达,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环境监察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失管。

(十)鄄城县应急管理部门

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不力,对非法违法“小化工”易发点位排查不深入。对大埝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业务指导不到位,对大埝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发现非法窝点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问题失察。

(十一)鄄城县委、县政府

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工作部署不到位,对近年来发生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典型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未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没有认真研判辖区内闲置厂房、长期停产企业可能滋生非法生产窝点的安全风险,没有针对性的开展排查整治。对“打非治违”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对县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未认真履行“打非治违”职责问题失察失管。同时,事故调查组发现,鄄城县委、县政府事故处置过程中存在着现场保护不足问题,鄄城县政府存在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的问题。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1人)

刘海强作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4人)

1、臧志强,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韩科稳,2024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张潇,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文杰,2024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公职等人员的追责问责建议(28人)

鄄城县供电公司大埝供电所(1人)

1、李广斌,群众,鄄城县供电公司大埝供电所所长。未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要求审查非法生产窝点供电申请材料,违规向非法生产窝点恢复供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鄄城县供电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7人)

2、王书训,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未认真核实达利公司闲置厂房出租情况,鉴于其没有对非法生产窝点进行排查的法定职责,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李卫国,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员、王菜园村包村干部。未认真落实网格员“打非治违”职责,对王菜园村的废旧厂房排查不到位,未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窝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接受非法生产窝点人员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2024年3月25日,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鄄城县纪委立案审查。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南启萌,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长(管区书记),对王菜园村在内的7个村居进行包保。督促网格员履行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排查工作不到位,对王菜园村的废旧厂房违法出租给非法生产窝点疏于排查,对管区内村居社区“打非治违”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接受非法生产窝点人员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2024年3月25日,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鄄城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5、刘昊,中共预备党员,鄄城县大埝镇政府副镇长、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对“打非治违”工作没有专门部署,对村居、社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组织推进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延长预备期一年。

6、郅西金,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室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发现非法生产窝点设备安装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处置措施,致使非法生产窝点存续直至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玩忽职守;接受非法生产窝点人员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纪律,鄄城县纪委监委于2024年3月29日对其进行立案审查调查,5月1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7、陈虎,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未认真履行大埝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排部署“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牛传生,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书记。作为大埝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大埝镇领导干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分管副书记明知非法生产窝点存在,而未部署安排查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鄄城县董口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3人)

9、田言振,中共党员,鄄城县董口镇农办主任(原董口镇环保办主任)。在配合董口环境监察所对臧志强在董口镇非法生产查处工作中,处理方式简单、处理结果不到位,致使臧志强非法生产窝点在大埝镇“死灰复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王守存,中共党员,董口镇二级主任科员,负责董口镇环境保护工作。在主管董口镇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打非治违”宣传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王全亮,中共党员,董口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督促镇环境保护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鄄城县市场监管局(4人)

12、李忠旗,群众,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埝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发现非法生产窝点无照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3、吴正雨,中共党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股长。未认真履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张永胜,中共党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信用监督管理股。对市场主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打击无照经营作为工作调度和安排的重点,对于其所分管的信用监督管理股工作开展情况失察失管,未及时督促其认真履行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的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5、范再强,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市场主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大埝市场监督管理所未认真履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未及时查处非法生产窝点无照经营行为等问题失察失管;未把打击无照经营作为工作调度和安排的重点,对于信用监督管理股未认真履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鄄城县公安局(2人)

16、郭广富,中共党员,鄄城县公安局大埝派出所所长。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窝点违法购买剧毒化学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南建立,中共党员,鄄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对治安大队牵头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推动落实不到位,对大埝派出所未按要求开展排查整治,未采取有效督促纠正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4人)

18、胡峰,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箕山环境监察所所长,负责大埝镇的环境监察工作。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窝点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温寅生,群众,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董口环境监察所所长。在查处臧志强位于董口镇薛庄村的非法生产窝点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执法不严不实,没有查封、扣押其设备,没有对镇政府作出书面移交手续,没有向县分局有关领导汇报情况,致使臧志强非法生产窝点在大埝镇“死灰复燃”,造成严重后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0、曹守强,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联系箕山环境监察所。对箕山环境监察所未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未及时发现大埝镇王菜园村的非法生产窝点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1、孙大勇,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局党组书记、局长。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董口环境监察所执法不严不实、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的问题失察失管,对箕山环境监察所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大埝镇王菜园村非法生产窝点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鄄城县应急局(3人)

22、孙章固,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具体负责化工、危化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大埝镇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3、杨继华,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对贯彻落实“打非治违”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督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吴金华,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贯彻落实“打非治违”工作部署重视不够,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力度不足和大埝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非法生产窝点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未及时采取处置等方面存在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鄄城县党委、政府(4人)

25、张伯新,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对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未按照县安委会的要求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未将打击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日常“打非治违”工作重点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6、樊秀萍,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现任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支队长。对鄄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大埝派出所落实“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7、曹传杰,中共党员,鄄城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联系大埝镇、分管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工作。对所联系镇、分管部门相关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28、黄金果,中共党员,鄄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鄄城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打非治违”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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