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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焊工无证上岗作业,企业必受罚!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25-07-01 17:19:00 | 浏览 次] 字体:[ ]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工贸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一名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柴某某操作证已过有效期,但该企业仍安排其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柴某某从事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工贸企业罚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里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包括三种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工贸企业安排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的柴某某从事焊接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现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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