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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九期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23-11-22 14:28:00 | 浏览 次]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九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一、济宁市、临沂市联合查办跨省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3年7月27日,济宁市应急局对济宁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灰岩矿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灰岩矿运输送廊道环保封闭项目的外包队伍为徐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有两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1人无证、1人所持证件为假证。执法人员责令两人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假证持有人张某明立案调查。经查,假证系张某明花费980元从网上购得,济宁市应急局联系济宁市邮政管理局协查得知,该证系王某凯于2023年4月1日从临沂市郯城县某小区快递邮寄给张某明。

2023年8月18日,济宁市应急局将假证案线索移送临沂市应急局。临沂市应急局接案后,立即会同郯城县应急局,并启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联合郯城县公安局共同调查。经查,张某明收到的假证是临沂市郯城县薛某侗用假名(化名王某凯)寄出,薛某侗原为郯城某快递速运公司营业部收派员,是孙某、汤某制售卖假证团伙成员,负责将制售的假的高处作业、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证收寄给各地购买者。薛某侗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已于2023年7月29日被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济宁市、临沂市应急局联合查办的薛某侗等涉嫌售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公安局自2022年11月以来侦办的孙某、汤某等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相关联,郯城县公安局及时将该案线索移交泗洪县公安局并案处理。据了解,孙某、汤某等人自2022年以来,对外大肆制售卖各种假的安全和质检类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薛某侗等人对外收寄,搭建应急部、住建部、人社部等十余个中央国家机关假网站,用于验证所售假证。目前,已查实该涉案团伙制售卖2000多个假证,案件已到移送审查起诉阶段。

徐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无证、假证人员从事焊接特种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济宁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张某明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应急局对张某明作出警告、并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高密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案

2023年4月26日,根据省应急厅举报交办单要求,潍坊市应急局对高密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12月份左右对原有废弃油脂循环利用项目部分设备进行改造,利用氢溴酸、乙醇等生产危险化学品溴乙烷。检查当日,项目设备设施已基本改造完成。经称重,现场存有原料乙醇11.47吨、原料氢溴酸7.68吨、半成品氢溴酸与水混合物6吨、产品溴乙烷1.53吨,经调查询问并查看企业进货记录,其尚未出售已生产出的溴乙烷,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的原料及半成品、产品等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抽样取证,送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检测检验,经检测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检测结果,潍坊市应急局于2023年5月6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乙醇、氢溴酸、溴乙烷以及相关生产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潍坊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密分局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原地查封的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目前该企业已不具备溴乙烷生产能力。
三、昌邑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案

2023年5月11日,潍坊市应急局危化科配合省应急厅,对昌邑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硝化企业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将盐酸与次氯酸钠溶液储存在同一仓库内,由于二者之间存在发生化学反应释放出氯气的特性,属于禁忌物料(《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条款3.4禁忌物料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条款4.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的规定。按照潍坊市应急局《落实“局队合一”推进安全生产执法与监管许可一体化工作方案》要求,市应急局危化科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市应急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处理,支队立即到场核查,经查问题属实,该企业存在盐酸与次氯酸钠溶液混存的情况,在储存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盐酸与次氯酸钠溶液之间发生反应,会生成有毒气体氯气,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同时,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潍坊市应急局通过省重大事故隐患直报系统进行了上报。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潍坊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淄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400吨超纯氢气提纯充装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3年4月23日,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按计划对淄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范围:氢气1400吨/年、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2000吨/年、甲醇600吨/年、2-甲基四氢呋喃80吨/年。检查当日,该企业PSA装置停产,正在进行年产1400吨超纯氢气提纯充装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经调查,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企业因需将原PSA装置出口的工业氢气提纯为超纯氢气,并实现超纯氢气的充装而进行了此次技改。企业为赶进度尽快投产,在上游企业停产检修期间擅自开工建设。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因此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立项并办理“三同时”手续。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刘某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招远市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案

2023年5月11日,烟台市应急局会同招远市应急局,对招远市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矿矿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规程》(GB16423-2020)条款4.7.8和6.7.7.3的要求。该企业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显示入井人数为140人,下井人员登记为104人,入井人员管理混乱。其中,抽查发现-800米中段张某云未随身携带定位卡;抽查发现-840米中段周某凡未随身携带定位卡和自救器,吕某元等10人未随身携带定位卡。2.-800米19脉5穿、13穿、14穿、15穿停用废弃巷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00米中段毛石溜井有坠落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招远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3年3月2日,临沂市应急局、沂南县应急局陪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对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发现:1.该企业尾矿库部分地段回采方式、顺序、台阶坡面角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人员定位系统未设置重点区域和限制区域,且上述区域未设置读卡分站,无法查询九中段等重点区域的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条款6.7.7.7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条款4.4的规定;该企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无工作面监测传感器数据,且不具备设置预警参数以及实现声光预警的管理功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条款4.3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九中段5-0采场,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传感器安装在进风侧,且一氧化碳未垂直悬挂,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条款5.3的规定。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沂南县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青岛某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案

2023年7月7日,根据应急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要求,青岛市应急局会同即墨区应急局,对青岛某钢管制品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企业喷涂车间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该企业喷涂车间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该企业铁材车间现场进行焊接作业人员张某、候某、李某、陈某等人,均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即墨区应急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无证人员停止作业,并通过省重大事故隐患直报系统进行了上报。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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