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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9-11-16 11:15:31 | 浏览 次] 字体:[ ]
                      关于做好全市一般行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济应急发〔2019〕5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和“放管服”改革以及省应急管理厅有关精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不再对我市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就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的规定,一般行业的安全培训范围包括: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组织实施
(一)培训内容
1. 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培训学时
按规定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参加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培训方式
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县(市、区)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已在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布)进行培训。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放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附件1)。
(四)资料保存
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留存开展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档案资料。企业开展自主培训的,要留存县(市、区)局同意开展自主培训的意见,并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留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档案资料,证明已按照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开展了培训。
(五)实施时间
自2019年2月1日起,市应急管理局不再对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之前已经完成缴费报名的,要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培训、考试(补考)、发证等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从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来看,一般行业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占比仍然较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常识缺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般行业企业仍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对象。各县(市、区)局、有关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全力做好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二)企业要自觉参加安全培训。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自觉参加安全培训,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完成初培或再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在县(市、区)局同意开展自主培训后,方可开展自主培训,务必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在安全检查时,企业应自觉提供安全培训证明有关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自主培训的,不认可其培训有效性,并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安全培训机构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等规定实施培训,严格按照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开展培训,确保培训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明确2人以上专人负责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安全培训机构在组织开展培训3天前,将培训的规模、时间、地点、内容、授课人员等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局,每月填写《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发放表》(附件2),于次月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市、区)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县(市、区)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本通知内容,结合本地情况细化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本辖区一般行业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一是加大对企业检查力度。将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纳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打非治违”、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执法监察和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重点环节,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未按要求开展培训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结合对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发放情况核查,每年组织至少2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培训条件、发放虚假安全培训证明、培训质量不高、培训行为不规范的机构,依法做出处理。三是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县(市、区)局要认真研究一般行业企业安全培训政策精神,指导各培训机构共同做好政策解读和答疑工作,不得推诿。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好的意见建议,要及时与市局沟通。
(五)加大考核力度今年,市局将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推行,同时安全培训情况将纳入对县(市、区)年度考核内容。请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开展有关工作。
请各县(市、区)局于2019年1月1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1.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模板)
2.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发放表
3.安全培训证明编号说明
 
(联系人:周升国,联系电话:0537-2907736,邮箱:jnsajjfwzx@ji.shandong.cn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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